这一万块,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舅舅舅妈来借钱,需要经营生意,外甥一家大力帮衬,掏出5万块支援。但到了还钱的时候,因为其中的一万块钱的性质,这一家人产生了纠纷。

一方认为是赠与,不用还,一方认为是借贷,应该还。

这一万块钱到底属于什么性质?到底用不用还?

基本案情

原告崔先生诉称

被告何先生、谢女士因经营服装批发时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被告承诺待其自住房售出后归还所有欠款,现房屋已出售,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归还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被告何先生辩称

原告向其出借了4万元,而且被告本人也一直积极还款。当时原告之母告诉何先生说这剩下的1万元是她的私房钱,原告之父并不知情,让何先生拿着别告诉他们,称该1万元是赠与,不是借款。

被告谢女士辩称

对于何先生向原告借款4万元,被告谢女士表示不知情,1万元赠与的事情也不清楚。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

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之母系被告何先生之妹。原告曾向被告何先生转账8万元。此外,原告之母通过其银行账户向被告何先生转账1万元。庭审中,何先生称已偿还部分欠款,尚欠原告4万元未能偿还。原告之母出庭作证,称她转账的1万元是原告借给被告的。被告何先生对上述证言不予认可,主张其是原告之母对其的赠与。被告谢女士称对借款均不知情,但从其与原告之母的通话录音中明确显示其知道也同意偿还该5万元借款,此外谢女士认可其与何先生二人共同经营服装批发生意。

西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关于被告何先生尚欠原告4万元借款,有转账记录予以佐证,被告予以认可,原告亦主张其通过个人账户向被告借款4万元尚未偿还,本院不持异议。

关于1万元转账,被告何先生主张该笔款项系赠与,但未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结合双方的录音及证人证言,认定该1万元是原告向被告提供的借款,被告应当偿还。

关于谢女士的责任,其虽称不知该笔借款,但从其与原告之母的录音显示其知道并同意偿还借款,且谢女士认可其与何先生二人共同经营服装批发生意,结合原被告陈述的该笔款项的借款用途,法院依法认定涉案借款是二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二人共同偿还。故法院判令被告何先生、谢女士向原告崔先生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官提示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属于无偿合同、单务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的存在”,因此,主张款项性质为赠与的一方应当举证证明对方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并且须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程度。日常生活中,亲戚朋友之间的转账往来也应当注意留存证据,否则可能会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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