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意外死亡后,留下的身故保险金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近日,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母子间因分割亲人意外死亡后留下的身故保险金引发的共有纠纷案,其中身故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进行分割成为案件审理重点。
陈某与程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生育儿子陈某甲、女儿陈某乙。陈某生前为A、B两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A保险指定受益人为陈某甲。B保险的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处均为空白,未指定受益人。陈某因意外事故死亡后,A保险公司于2013年2月17日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1207.02元,B保险公司于2013年2月20日支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该两笔身故保险金均由程某领取。程某再婚后,陈某甲多次要求程某返还上述款项中应属于自己的份额,程某均置之不理。陈某甲遂将母亲程某诉至法院。陈某甲认为,A保险的指定受益人是自己,A意外身故保险金31207.02元应是自己的,程某应全部予以返还;B意外身故保险金50000元是父亲意外死亡后留下的遗产,应作为遗产进行分割,程某应返还自己应继承的遗产份额2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陈某生前在A保险单中指定受益人为陈某甲,所以程某领取的A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1207.02元属于陈某甲,程某领取并占有没有合法依据,应全部返还给陈某甲。在B保险单中,受益人和法定继承人栏均为空白,没有指定受益人,根据法律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时,身故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因此程某领取的B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50000元属于陈某的遗产。陈某死亡时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仅有程某、陈某甲和陈某乙,陈某乙已经声明放弃对B意外身故保险金主张权益,故程某应将陈某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程某返还原告陈某甲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31207.02元,返还原告陈某甲应继承的遗产份额25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后所留下的身故保险金,不属于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遗产。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因此,身故保险金应归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所指定的受益人所有。
在特殊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继承。第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比如在保险合同中受益人一栏未明确指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关系发生变化、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未经被保险人同意等情况。第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包括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而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的情况。第三,受益人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身故保险金不仅是一笔经济补偿,更是一份情感寄托。在发生法律纠纷时,对身故保险金归属的认定,应充分尊重被保险人生前的意志,由其指定或同意的受益人享有该笔保险金。只有在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情况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时,身故保险金才可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作为遗产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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