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强(化名)在网上预定了装修,并支付了定金,谁知一场突发疾病打乱了韦强的装修进程,更因为疾病导致资金紧张,急需用钱的韦强想要设计公司退还预付的定金,遭到公司拒绝后,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那么,韦强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吗?
近日,韦强在某网络平台搜索了解装修知识,便遇到某设计公司客服主动联系,并告知可为其提供免费测量设计服务,经双方协商后,约定到该设计公司参观样板间,最终该公司报价全屋装修费15.8万元,韦强随即支付2000元定金,设计公司便前往其家中进行房屋测量并初步设计方案。两日后,设计公司通知韦强支付3万元材料定金,经协商后韦强支付了2.5万元。
一周后,设计公司通知韦强正式签订合同并要求支付10万元装修费用,韦强表示需要与家人商量,岂料突发疾病急需用钱医治,韦强希望设计公司能退还已付2.7万元定金,但设计公司并未同意,韦强将设计公司诉至柳江法院。
考虑到韦强的情况较为特殊,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设计公司了解到韦强实际情况后,愿意在扣除必要交通费成本后,将剩余的装修定金退还韦强。
什么是定金罚则?
经济活动中,定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担保保证,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适用定金罚则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主合同合法有效。若主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则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二)存在违约行为;(三)主合同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四)违约行为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因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我们如何判断交的钱到底是什么钱?
可能有人会疑惑,该如何判断自己交的是不是定金,这就涉及到经常会把大家绕晕的定金、订金、押金与违约金。在这里做一个简单的区分。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订立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是违约责任承担的方式之一。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具有的担保作用能够督促双方自觉履行约定,并且一旦违约,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而是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个习惯用语。订金不具有担保功能,是一方当事人为了进行交易而向另一方当事人给付的金钱。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不管是归责于哪方原因,订金均应当返还。
押金是担保的一种特殊的担保形式,也称保证金,是当事人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向对方或第三方给付的金钱,多用于租赁合同、承包合同、投标时、期货交易时或取保候审中。在支付一方当事人履行自己的义务后,无违约的情况下收受一方应当返还该金钱;在支付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自己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时,收受一方可以不返还该金钱。这里值得注意的是,押金与定金最大的区别在于,收受押金的一方违约时,并不需要双倍返还押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照合同的约定,为其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即违约金不需要提前支付,而是出现违约行为之后需要承担的后果。违约金一般分为惩罚性违约金和补偿性违约金,两者均属于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
在数额限制上,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按约定支付违约金,但存在过高于损失需要适当减少或过低于损失需要适当增加时,计入担保范围的违约金应当以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最终确定的数额为准。违约金的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但是当事人也可以约定违约金标的物为金钱以外的其他财产。
法官说法
总而言之,给付方履行合同义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给付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则无权要求退回定金;因收受方原因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给付方有权要求退还定金。
结合本案事实提醒大家,如今通过网络订立合同已普及到生活各个领域,在签订合同之前,明确交付款项是定金还是订金,不管是给付方还是收受方,均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审慎考量自身情况,作出理智的判断,以避免造成自身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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