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共享电动车,却无头盔可供使用,不小心受伤了,谁来承担责任?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在校大学生小刘在某网络平台上租赁了A公司的共享电动车一辆。不料骑行过程中,小刘因车辆侧翻导致头皮撕裂伤,被送至医院治疗。小刘认为,其租赁的共享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没有登记上牌,不符合国家标准,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小刘诉至法院,要求上述两家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各项损失46000余元。
对此,网络平台公司抗辩称,车辆由A公司出租,其仅是提供租车的平台,对于车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配置头盔均不清楚,并且目前没有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其必须给共享电动车配置头盔,故其不承担责任。
案件裁判
法院审理认为,
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故其向市场投放共享电动车的行为并不符合《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规定。出租的电动车未配置安全头盔,存在安全隐患,不满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故A公司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平台公司作为平台企业,负有运营指导管理的义务,应当对A公司提供的车辆是否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进行审核,但网络平台公司未尽到审核义务,未采取必要措施,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小刘本人明知车辆未配置头盔、没有牌照仍租赁驾驶,驾驶过程中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其本身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其应对自身损害承担主要责任。A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上牌,未配置头盔,承担次要责任。
综上,法院最终判定小刘对其损失承担70%的责任,A公司对小刘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网络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目前,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评析
网络平台公司和A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是本案双方争论的焦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车,驾驶员必须佩戴安全头盔。由于共享电动车属于新兴业态,现有法律法规尚未明文规定共享电动车企业必须对共享电动车配置安全头盔,但驾驶电动车佩戴安全头盔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是安全驾驶的必须要求。
从共享电动车的属性而言,共享电动车是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能够让社会不特定公众就近、随时可以使用的车辆。对于社会不特定公众而言,不可能要求其随时随地都携带安全头盔。同时,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为了实现这一要求,营运所用电动车随车配置头盔应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之一。所以A公司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平台方面,
《电子商务法》法条第38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从本案调查的事实来看,小刘在网络平台完成注册、租赁至付款的整个过程中,网络平台始终未提供A公司的任何信息。但A公司的出租车辆带有该平台的品牌标识。依照网络平台与A公司之间的协议约定:A公司应保证提供的租赁车辆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网络平台公司应提供项目运营管理指导。平台公司应当知道授权使用其品牌标识的车辆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具备安全使用条件。当不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车辆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市场时,网络平台企业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应对有关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共享电动车为居民生活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但同时运营管理方面仍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规定,骑电动车时必须佩戴头盔,同样,骑共享电动车时也应佩戴头盔。但共享电动车配套的头盔应该由谁提供?如何提供?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本案审理过程中,从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角度出发,论证了共享电动车有随车配置安全头盔的义务,在未配置安全头盔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对共享电动车行业的规范运营能够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法官也在此提醒相关企业要自觉优化服务,努力为公众提供绿色安全的骑行服务,助力城市绿色低碳发展;共享电动车租赁人骑行前要认真检查车辆情况,骑行中注意自身安全,做到绿色、安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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