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质押给别人的宝马二系敞篷车居然出现在了朋友圈的汽车出租广告图片里,这是怎么回事?近日,启东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0年,原告沈先生因资金需要向被告季某借款,并将其名下的宝马二系敞篷汽车质押给季某。然而,不久之后,沈先生就从自己的朋友圈里看到案外人王某转发的租车信息,图片里的正是自己的那辆宝马敞篷车。原来,季某在收到该车后,便将该车对外租赁牟利,在朋友圈发布:“租车,租车,宝马2系敞篷,已租,5天回!需要租车的,做好准备!!价不高!” 的相关动态,并配案涉车辆图片。沈先生认为,季某在车辆质押期间未经自己许可,私自使用、租赁车辆,侵犯了自己的权利,诉至法院要求季某赔偿其车辆抵押五个月期间对外租赁获利及车辆折旧费。
法院判决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季某未经沈先生同意,擅自将质押的车辆对外租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关于沈先生主张的赔偿损失,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案涉车辆在质押期间曾对外租赁5天,还查明车辆质押期间存在违法超速记录,综合相关证据可以认定,沈先生的车辆在质押期间还存在外地使用情形,参照租赁行情,法院酌情判决季某赔偿沈先生损失5000元。
法官说法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自己的财产交付给债权人占有,或在自己的财产权利上设定权利质押,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如债务人未按约履行债务,质权人可以依法以处分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设定动产质权的目的,在于质权人通过占有质物的方式,使债务人无法轻易处置质物,且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从而保障自己的债权得以实现。但质押人将出质物交予质权人,设置的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质权人并不实际享有对质押财产的使用收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依照质押合同有权占有质物,但法律赋予其权利的同时,也规定其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保管质押物时,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不得违背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在保管过程中造成了质押人的损失,应当依法进行赔偿。本案中,季某未经沈先生的允许,在质押合同存续期间,未依法妥善保管出质物。根据沈先生提供的季某朋友圈截图、证人证言及违章记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季某在质押期间存在擅自使用、出租质物的行为,所以应依法赔偿沈先生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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