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公司检查电表时
发现房屋存在窃电行为
供电公司认定该行为
始于2014年上一任租客承租期间
房东补缴了电费后
将现任租客起诉至人民法院
上一任租客惹的祸,
“无辜”的现任租客要不要赔付电费呢?
(文中所涉名称均为化名)
2017年,小朱与老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小朱承租老李的房屋。租客小朱在2023年6月初搬离。2023年6月,供电公司检查电表时,发现涉案房屋存在铜导线短接情况,认定自2014年8月起,该房屋存在窃电行为。
2023年7月,供电公司开出两份电费账单,分别载明“违约使用电费32629.14元”“过期电费违约金为10876.40元”,老李支付了上述费用。老李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朱诉至人民法院。
老李诉称
自2017年9月1日至2023年6月1日,自己将房屋租给小朱。小朱搬离后,才知自己的房子竟然存在窃电行为。自己已按供电公司确认的金额补交了电费,故诉请要求小朱赔付承租期间的补缴电费7116元。
小朱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自己已在承租期间按照供电公司的账单正常交纳电费,窃电行为并非自己导致。如果可以查明实际用电量,自己愿意补缴相应电费。当时老李收取了房屋押金2300元,至今未退还,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认为
首先,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
其次,涉案房屋在小朱使用期间被供电部门认定存在窃电行为。根据青浦区供电公司确认,窃电行为始于案外人租赁期间。虽然窃电行为并非由小朱引起,但其系该行为的直接受益方,故小朱理应根据供电公司确认的电费金额赔付老李7116元。
再次,对于房屋租赁期间老李未退还的押金2300元,小朱应付未付的燃气费36元、水费34.5元、电费22.5元,双方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人民法院予以准许。综上,结合押金及各项费用予以核算,人民法院判决小朱应支付给老李4909元。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的事实。在财产的静态归属之外,财产还可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流转变动。而财产变动本身可能欠缺法律关系,亦或是为了维护原本的财产归属秩序以除去得利人所受利益,恢复民事主体之间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利益变动,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符合矫正正义理念的重要机制,应运而生。
因利益的取得没有法律依据,故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应返还不当利益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一旦不当得利成立,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受损失方有权请求得利人返还不当得利,得利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另外,电力资源属于国家公共财产,受国家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用铜导线实施短接等窃电行为不仅违法,扰乱公共供用电秩序,同时可能造成火灾、触电人身伤亡等严重后果,将自己个人安危置于险境,还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隐患。一旦发现窃电行为,窃电者除了要补交窃电电费,还要再承担三倍违约使用电费,如果偷电量达到盗窃罪规定的数额较大,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官提醒:一定要依法安全用电,切莫因贪图小利酿成大错,共同营造安全稳定的供用电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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