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用女友手机冒名借钱,法院判了

恋爱期间,男友擅自使用自己的手机和账号向平台借款并转走,自己却到分手后才发现,这可真“刑”!近日,启东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

基本案情

李女士在启东市一家新能源公司上班,工作期间认识了同一部门的同事张某,两人年纪相仿,又比较谈得来,慢慢地两人就确认了恋爱关系并同居,但两人经济互相独立。一段时间后,张某因找到其他工作去了外地,与李女士的联系也逐渐少了。就在李女士认为张某会成为过去式的时候,有一天她忽然收到了一条借款到期的通知,可自己压根没借过钱。思索过后,李女士想起了张某,遂向张某询问了此事,张某也承认了钱是他用李女士的手机借的。后小李在多次催要无果后,选择了报警。

原来,张某平时就喜欢在网上赌球、买彩票,在与李女士交往的那段时间甚至达到痴迷的程度,除了留下几十块钱用于吃饭外,把其他的钱都用来赌球,很快,张某就把自己的钱输光了。与李女士同居期间,张某知道了小李的支付密码,心里便打起了歪主意。一天,趁着李女士不注意,张某就用李女士的手机从网上贷款2万元,分两次转到了自己的账户,这两万元很快也被张某输掉。后来,张某从外地工作回来看李女士时,又趁其不注意借了7000元转到自己账户用来赌球,不出意外,仅仅一天就输光了。

法院审理

启东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案发后张某已赔偿小李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启东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移动支付、手机转账、透支消费等逐渐为大众熟知使用,同时也伴随着资金风险增大。本案中,张某利用手机软件的透支功能贷款窃取他人钱款,作案手段迅速而隐蔽,仅通过手机操作就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轻松窃取大量钱款。即便双方是男女朋友关系,其行为同样构成盗窃罪。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注意个人隐私信息保护,谨慎保管手机银行、支付宝、微信等软件的登录密码和支付密码,不要轻易出借手机;时常留意个人账户的钱款去向和余额变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联系运营商冻结账户、保存相关证据,必要时向公安机关报警,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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