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审理现状与治理思路

一直以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在民商事纠纷中均占有一定比例,且具有类型化特征强、调解难度大、案件上诉比例高等特点。为切实推进诉源治理工作,全力打造“定分止争张家口模式”,笔者对近年来张家口全市法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分析。

一、基本情况

2020年至202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民商事案件164239件,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0605件,占比6.46%。其中,中级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16167件,审结交通事故案件1597件,占比9.88%;基层法院审结民商事案件148072件,审结交通事故案件9008件,占比6.08%。

从调解情况看,该类案件调解率相对较低。2020年至2023年,全市法院审结的交通事故案件中,以调解方式结案1782件,调解率16.80%。具体来说,2020年,共审结2602件,其中以调解结案446件,调解率17.14%;2021年,共审结2601件,其中以调解结案377件,调解率为14.49%;2022年,共审结2493件,其中以调解结案486件,调解率为19.49%;2023年,共审结2909件,其中以调解结案473件,调解率为16.26%。从近四年的调解指标来看,该类案件调解率一直处于相对低位,不仅给法院增加了工作量,也增添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从上诉情况看,该类案件二审维持原判比例较高。2020年至2023年,全市法院共审结交通事故上诉案件1597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1299件,维持率81.34%。具体来说,2020年,共审结371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272件,维持率73.32%;2021年,共审结444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353件,维持率为79.50%;2022年,共审结343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286件,维持率83.38%;2023年,共审结439件,其中维持一审判决388件,维持率88.38%。由此可见,该类案件的上诉案件中,百分之八十左右都是维持原判决的结果,并呈现维持率逐年上升的趋势,说明两级法院的裁判标准在逐步统一。

二、原因分析

1.单方委托鉴定引发的问题。对于公安交警部门委托鉴定的意见,法院通常无法直接认定。公安交警部门的鉴定委托经常是单方面委托,不符合双方委托鉴定的法定程序,第三方鉴定机构也不是从法院备案名册里选定的,因此造成法院不予认可鉴定意见的问题。很多当事人不认可这种鉴定方式和意见,致使涉及鉴定的交通事故案件很难在公安交警部门提前化解,只能进入诉讼程序。

2.保险公司参与诉源治理主观能动性不强。保险公司在化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方面是不容忽视的重要主体,但其对参与诉源治理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保险公司是营利法人,追逐利润是其显著特征和赖以生存发展的关键。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就会联系保险公司,在无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同意对常规项目进行赔付,但在涉及争议项目或有人员受伤死亡等情况时,保险公司往往难以全部同意当事人的赔付项目及数额或协商余地较小,由此导致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有些保险公司为了压缩理赔额,对一些合理的赔付项目会拖延理赔或不予赔付,不仅增加受害人诉累,也促使大量案件进入诉讼程序。

3.保险理赔审批机制束缚保险公司调解积极性。大部分交通事故纠纷,除了涉及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外,还有商业保险。因保险公司内部审批标准与事故发生时的理赔标准脱钩,保险公司对于商业保险的理赔,往往要求有相应的判决才能全部理赔。比如,在受害人住院治疗中,保险公司往往以投保范围未覆盖为由对未划入医保范围内的药品不予理赔报销,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程序解决,但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流于形式。在保险公司的运营机制上,直接从事交通事故保险业务的公司都是分支机构,其作出的处理方案需上报给省级公司进行审批和审核同意,最终的拨款权在上级公司,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要服从于上级公司的安排,下级公司的调解权能非常有限。

4.保险公司参与诉源治理的潜力未得到充分挖掘。涉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交警部门、保险公司、法院等多家单位未能形成真正的工作合力,各部门协同联动解决纠纷意识不强,仍存在“各人自扫门前雪”甚至向其他部门推诿的情况,一定程度上也导致纠纷在诉前化解率偏低。而且,道交领域的专业调解人才数量不足,多部门共同治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牵头推进部门职能模糊,选聘调解人员的路径不清,且调解经费也没有得到有效保障,专业调解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作用。

三、对策建议

针对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诉前化解数量少、诉中调解率低、二审上诉率高等突出问题,结合问题产生原因的深入分析,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1.统一赔偿项目标准固化理赔预期。对机动车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等赔偿项目做到精细化分析,对司法实践中有分歧、认识不统一的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征求保险公司等部门的意见建议,统一两级法院认定标准。对住院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赔偿项目采用统一的计算依据和计算标准,并告知当事人起诉及上诉案件存在的诉讼风险,科学引导当事人在诉前调解并减少一审案件上诉率,实现交通事故案件的诉源治理。分类总结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通过微信公众号、电视广播等不同形式宣传,让社会公众明晰不同情形下依法获得赔付的标准。

2.建立工作及数据会商工作制度。加强与公安交警、司法、保险公司等部门的工作对接,建立各部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信息共享、数据会商、问题研判等工作制度,定期进行工作会商,并明确各单位的负责部门及具体联络人员。会商研判机制的运行可由法院牵头,定期(每个季度)与公安交警、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进行座谈交流,形成长效良性沟通。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建立交通事故案件纠纷化解工作考核机制,以县区法院为单位,定期提取诉前化解、诉中调解、二审上诉等各项指标数据,定期通报各县区法院该类纠纷化解、调解情况,并将工作情况纳入全年综合考评,进一步激发各县区法院工作积极性。加强与保险行业的业务交流,在有效开展诉前调解、降低保险公司上诉率及统一赔付标准等方面多点发力,逐步形成工作合力。

3.加强对保险公司诉前调解工作指导力度。要进一步明确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源治理的工作重点,将诉前调解作为工作重心,各县区法院要充分发挥道交调解中心的职能作用,加强与县区公安交警、保险公司等单位的横向沟通,协调司法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单位派驻调解员在中心常态化开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调解。法院安排专人加强对人民调解及专业调解员的工作指导,为纠纷当事人提供专业意见,调解成功的案件,及时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快速审核确认。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问题研讨等,切实提升纠纷诉前调解成功率。

4.着力解决制约诉前调解成功率的堵点问题。涉及人伤的交通事故案件在诉前调解成功的比例很低,主要原因是在诉前伤残鉴定难以做到规范公信并被各方当事人普遍认可,只能进入诉讼程序解决。提升诉前调解成功率,要积极引入和推广诉前鉴定工作模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工作流程,诉前调解组织及人员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诉前鉴定工作,法院及时开展资料审查、鉴定机构选取委托等具体事项,鉴定意见确定后,可以有针对地开展调解,进一步提高诉前调解成功率,加快保险理赔速度,减轻当事人诉累。

5.积极向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过司法建议反馈相关部门,指导其改进问题,完善工作流程,引导保险公司转变理念,摒弃行业内部规定中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内容,将理赔工作前移,及时化解纠纷。对存在法律风险,容易引发诉讼的“责任免除条款”“投保流程”“保险垫付”等方面提出具体司法建议,指导保险公司在事故发生后合法合规高效进行理赔。探索适用司法惩戒措施,对拒不配合、恶意拖延诉讼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从交通事故案件上诉的总体情况来看,保险公司不排除有恶意拖延诉讼、延迟履行理赔的行为,针对这一行为,法院可以向主管部门银保监局提出司法建议,对保险公司采取有效的监督、考评。

(作者单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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