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成功创作剧本,但当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因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时,有关合同解除后民事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的问题,值得深入研究。笔者尝试通过分析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从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划分原则和责任划分依据入手,探讨如何合理认定委托人和受托人分别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一、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
委托创作合同属于著作权合同纠纷中的受案类型,但是著作权法仅对委托创作作品的权属作出规定,但对于涉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作品交付质量和验收、报酬给付、合同解除等问题,著作权法并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1999年,国家版权局在给某法院的回复文件中提到“委托作品是在委托或者承揽关系下创作的作品”,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一般将该类合同类推适用委托合同或者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
从委托创作合同和委托合同的文义解释来看,二者均具有“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委托性质,受托人要向委托人提供一定的劳务或者服务。但从合同标的来看,二者截然不同,委托合同的标的是劳务,更看重劳务的履行,在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仍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创作合同则不然,委托创作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作品而非创作行为本身,如果未能完成相应作品,就会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此,可以说,委托合同更注重劳务的过程而非结果,而委托创作合同更注重成果而非过程。
从给付成果这一合同目的来看,委托创作合同更接近于承揽合同的法律性质。委托创作合同和承揽合同一样,受托人/承揽人均有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委托人/定作人均有验收的义务。但委托创作合同关系并非完全等同于承揽合同关系,首先,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有形物,属于物权客体;委托创作合同的标的是无形智力成果,属于著作权法客体。其次,承揽合同的工作成果归属于定作人;而委托创作合同中,创作成果的权利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创设,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权利属于受托人。
有鉴于此,对于委托创作合同的法律性质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委托创作作品内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短视频、文案、音乐作品、图片等内容较为简单的作品,受托人付出的智力成本相对较小,创作成果一般具有可预见性和可期待性,此类合同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但是一些复杂的委托创作作品,例如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委托人往往居于强势地位,委托人对作品享有最终决定权,款项支付节点往往也是根据剧本创作程度而定,剧本除署名权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一般均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相较而言话语权较小。而受托人即便未能完成最终创作成果,但在创作过程中也会有“梗概、大纲、人物小传、分集剧本”等阶段性工作成果,受托人投入的智力成本相对更高。因此,如果仅以“是否成功交付工作成果”作为标准,认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则将给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受托人重重一击,不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因此,笔者认为,认定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属于有偿的委托合同,认可受托人在剧本创作过程中阶段性创作成果的价值,更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受托人。
二、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协商解除后民事责任的承担
如前所述,剧本委托创作合同应认定为有偿的委托合同,那么即便合同协商解除,受托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经付出了一定的智力成本并产生了相应成果,委托人仍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至于支付数额多少,则要考虑到责任划分原则和责任划分依据。
1.责任划分原则。委托创作作品是受托人对委托人思想的创造性表达,创作的表达有赖于受托人的专业素养、创作灵感、创作能力、创作经验等主观因素,因此在委托创作合同签订过程中,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委托创作合同成立的基石。与此同时,影视投资是一种市场化的风险投资行为,高收益也意味着委托人需要承担高风险。因此,有学者认为,对于委托创作合同解除后的责任划分原则,应当是“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投资人和作者合法权利,注意维护作者利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在甘某某与北京某影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委托创作合同侵权纠纷案中认为,从本质上看,委托方作为市场影视剧投资者,剧本成本亦是其成本之中的重要部分,其进行负担实属应当,而成本的界限范围亦是受托方权益的范围。笔者认为,该案的裁判观点具有合理性和说服力。据此,鉴于委托创作合同中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之密切程度及委托人的强势地位,应当以平衡当事人利益为原则,更倾向于保护相对弱势地位的受托人。
2.责任划分依据。在最终认定民事责任时,笔者认为,可以考量以下因素:一是合同签订过程。比如,委托人选任受托人创作剧本的原因,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何种途径相识、此前有无合作关系,受托人是否具有相应创作经验和已经上市经过市场检验的剧本等。二是合同履行情况。比如,委托人是否按期支付款项,是否及时为受托人提供选题、创作意图等材料,对于受托人提供的创作成果是否积极验收和反馈;受托人是否积极、勤勉履行合同义务,是否按期交付阶段性及最终创作成果;委托方最终使用的剧本中受托方的贡献率;双方就剧本创作的沟通情况等。三是合同解除原因。比如,剧本质量问题,剧本质量过关但不能过审,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双方迟延履行以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等。四是合同解除后果。一方或者双方有无实际损失及损失程度。
(作者单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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