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男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获支持

夫妻忠实义务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定义务。如果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违反了忠实义务,会对另一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破坏家庭和谐。若由此导致双方离婚,无过错方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近日,如东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妻子婚内与他人同居并怀孕而引发的男子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金的离婚纠纷案。

马某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先后生育了两个女儿,四口之家颇为温馨幸福。2018年起,丈夫曹某为了给家人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远赴新加坡务工。后因为疫情影响,曹某几年未能回国,平时曹某只能通过手机等与妻子马某联系。因夫妻双方交流逐渐减少,马某与曾经的男同学李某来往密切,后发展成恋人关系并开始同居,不久马某发现自己怀孕。马某深知自己与曹某感情已无法挽回,故诉至法院,要求与曹某离婚。审理中,妻子马某也承认自己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存在同居行为且导致怀孕,丈夫曹某同意与妻子马某离婚,但要求妻子给付精神损害赔偿50000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认为,马某与曹某均承认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曹某亦同意离婚,故对于马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准许。妻子马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同居且导致怀孕,此举严重伤害了丈夫曹某的感情,马某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具有严重过错。结合马某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对于曹某主张要求马某给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婚姻关系中,男女双方负有忠实义务,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同居并怀孕,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而且有违道德准则,无过错方离婚的同时精神上承受着感情不忠的负担和压力,其主张损害赔偿于法有据,应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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