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范某与被告夏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18年生育女儿小夏。2021年6月8日,原、被告经常熟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女儿小夏由原告抚养至18周岁,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
离婚后,因小夏患有一眼外斜视,原告带其至上海某医院就诊医治,并花费了医疗费用一万多元。就上述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原告认为报完医保之后余下的医疗费应由原、被告各半承担;被告则认为其每月支付的抚养费中已包含了女儿的医疗费,拒绝承担原告主张的医疗费用。经多次协商无果,原告将被告诉至常熟市人民法院。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抚养费承担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原告为治疗女儿眼疾支付了相应的医疗费,该费用是正当的也是必要的,对此被告作为父亲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夏某在扣除医保中心实际报销的金额后,承担剩余医疗费用中的一半。经法官释法明理,判决作出并送达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通常情况下,抚养费包含了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离婚后,父母双方应按照协议或判决所确定的金额按期支付子女抚养费。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抚养费应理解为仅包含了基本的生活、教育、医疗开支,不包含治疗重大疾病所花费的大额医疗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协议或判决父母一方负担抚养费的,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小夏治疗眼疾的医疗费用属于大额医疗支出,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角度出发,被告夏某应承担其中一半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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